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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医学高等专科公司辅导员工作条例规定

发布日期:[ 2021-10-11 11:46 ]  阅读次数: [ 8907 ] 次  [ 关 闭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精神,切实加强公司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删除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促进公司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辅导员是公司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公司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二章 辅导员工作职责

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要求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维护校园和谐稳定。不得有损害党和国家利益以及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二)敬业爱生。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献身教育事业、引领学生思想和服务学生成长为己任。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不得损害学生和公司的合法权益。在职责范围内,不得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

(三)育人为本。把握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和大学生成长规律,引导学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尊重学生独立人格和个人隐私,保护学生自尊心、自信心和进取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党和人民事业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四)终身学习。坚持终身学习,勇于开拓创新,主动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理论、方法及相关学科知识,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参与社会实践和挂职锻炼,不断拓展工作视野,努力提高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

(五)为人师表。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引领社会风尚,以高尚品行和人格魅力教育感染学生。不得有损害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五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宣传教育,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积极引导大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二)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综合运用教育教学、实践养成、文化熏陶、研究宣传等方式,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到学生日常管理服务各个环节,形成大学生的日常行为准则,使大学生自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三)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协助公司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开展心理筛查,对学生进行初步心理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良好心态,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

(四)积极学习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阵地,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围绕学生关注的重点、难点、热点进行有效舆论引导,丰富网上宣传内容,努力把握网络舆论的话语权和主导权;及时了解网络舆情信息,密切关注学生的网络动态,敏锐把握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群体性问题;

(五)了解和掌握高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六)协助班主任做好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开展新生入学教育,做好毕业生离校教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协助班主任组织好学生军训工作,开展助、贷、勤、减、补工作,做好学生奖励评优和奖学金评审工作,为学生日常事务提供基本咨询,指导学生开展宿舍文化建设;

(七)积极开展学业指导,组织开展学风建设、课外学术实践活动,指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增强学生的专业认同和学习热情;开展职业规划和就业、就业指导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八)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做好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做好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开展主题党、团日等活动,参与学生党校、团校建设,讲授党课、团课;

(九)组织、协调班主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团支部书记等工作骨干共同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学生中间开展形式多样、有针对性的教育活动;

(十)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运用理论分析、调查研究等方法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理论和实践研究。

第三章 设置与管理

第六条 公司总体上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一线辅导员和兼职辅导员岗位。专职辅导员是指公司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副处级以上干部、学生科长、团支部书记;一线专职辅导员是指专门从事辅导岗位工作;兼职辅导员是指从校内选拔思想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突出、热爱学生管理服务工作的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教师和和其他专业教师。辅导员的配备应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每个班级都需配备一名兼职班主任。

第七条 辅导员选聘应当坚持如下标准:

(一)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

(二)中国共产党党员,德才兼备,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

(三)具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接受过系统的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四)注重在具有基层工作经验的青年人才中选聘辅导员。

第八条 公司组织人事、学生处设立一线专职辅导员岗位,通过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取,在公司“十五规划”期间完成一线辅导员招聘3-6名。

第九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要在公司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根据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和实际岗位需要,确定辅导员选拔条件,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过笔试、面试、公示等相关程序进行选拔。

第十条 新聘任的青年专业教师,应该从事一定时间的辅导员、班主任工作,公司应将从事辅导员、班主任工作经历纳入专业教师职称评聘考核体系,由组织人事处具体实施。

第四章 培养与发展

第十一条 公司切合实际,按统一的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专职辅导员可按助师、讲师、副教授、教授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的基本要求,结合实际,组织人事处制定专门的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的具体条方案,单列指标,突出学生管理工作特点。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由学生处和辅导员所在系部进行共同考核,对于中级以下职称评聘则侧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三条 公司成立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具体负责本校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由有关校领导学生工作部、组织人事处、教学科研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 公司可根据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确定相应级别的行政待遇,给予相应的倾斜政策

第十五条 辅导员的培养应纳入公司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鼓励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教育的政治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研究。

第十七条 加强辅导员培训专业化建设,建立国家、自治区公司三级辅导员培训体系。依托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等单位开展全校辅导员示范培训。依托教育行政部门建立的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进行公司辅导员的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和骨干培训。公司负责对本校辅导员的系统培训,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的校级培训,积极选送辅导员参加校外培训。

第十八条 公司要积极选拔优秀辅导员去参加交流、考察和进修深造。支持辅导员在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学位,鼓励和支持专职辅导员立足本职岗位,走专业化发展道路,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专业人才。

第十九条 公司要积极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便利条件,根据辅导员的工作特点,在岗位津贴、办公条件、通讯经费等方面制定相关政策,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保障。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条 辅导员实行公司和各系双重领导。公司把辅导员队伍建设放在与公司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同等重要位置,统筹规划,统一领导。

学生处是公司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负责辅导员的招录、培养、培训和考核等工作,同时要与各系共同做好辅导员日常管理工作。各系要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制定辅导员工作考核的具体办法,健全辅导员队伍的考核体系。辅导员的考核工作由学生处牵头,组织人事部门、各系和学生共同参与。考核结果要与辅导员的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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