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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医学高等专科公司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21-05-26 11:58 ]  阅读次数: [ 13494 ] 次  [ 关 闭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有效配置教学资源,充分发挥固定资产服务教学的功能和作用,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高等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固定资产所有权

第二条 公司各部门不论通过何种途径和经费来源所购置的固定资产所有权均属公司。

第三条 公司各部门一切固定资产均由后勤管理处实施管理职能。

第三章 固定资产范围

第四条 按照国家财政部令第71号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的具体分类如下:

1.建筑物、构筑物及辅助设施; 2.土地; 3.仪表仪器;4.机电设备; 5.电子设备; 6.印刷设备; 7.卫生医疗设备; 8.文体设备; 9.标本模型; 10.文物及陈列品;11.图书; 12.工具、量具及器皿; 13.家具; 14.行政办公设备; 15.被服、装具; 16.其他设备。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三级管理”负责到人的管理体制,后勤管理处为一级管理,系、部、处、室、中心为二级管理,科室为三级管理。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谁使用谁负责、谁保管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管辖谁负责”的责任制管理。

第七条 后勤管理处处长及资产管理科科长,系、部、处、室、中心领导及科室主要负责人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固定资产的责任人分为:固定资产使用者和保管者为“直接责任人”, 系、部、处、室、中心领导和科室主要负责人为“领导责任人”。

第八条 固定资产责任人调离原工作岗位、退休时,领导责任人和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对其负责的固定资产进行清点核实,并作出结论,办理相应的交接手续。否则,组织人事处不得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管理职责及具体规定

第九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责是对固定资产进行购置、验收、登记建档、使用保管、折旧、调拨、监控、报废、销账等。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实行计划购置。要按照乌兰察布市政府有关政策执行,根据工作需要,由公司固定资产采购领导小组(附名单)负责固定资产购置工作,采购时必须使用公司固定资产软件进行购置,后勤管理处为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

固定资产的购置通常分为一般行政办公资产的采购和专业设备的采购。

(一)一般行政办公资产的采购流程:由资产的使用部门向后勤管理处提出资产采购计划、报请校领导批准后,提请相关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实施。

(二)专业设备的采购流程:实验实训类的资产由使用部门向实验实训中心提出资产采购计划,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电子、图书传媒类设备由资产使用部门向图文信息中心提出采购计划,其它程序同上,履行相关会议批准后,由采购小组按部门工作职责负责实施。

(三)50万元以上大额固定资产的采购,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需经过公司党委会批准后方可实施。50万元以下固定的资产采购,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即可实施。

   购置固定资产必须签订相应的订货合同,合同一式四份,后勤管理处、公司财务处、使用单位、供货单位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固定资产验收由公司相关人员按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软件流程验收,如工作需要可聘请相关技术人员到场,主要依据:采购程序、定货合同核验数量、质量。验收后由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科出具固定资产验收单,参加验收人员负责签字。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登记建档。公司所有固定资产都必须输入到固定资产管理软件系统,建立规范的电子档案,登记建立电子档案内容应标明: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原价值、购置日期、生产厂家、领导责任人、专职管理员、直接责任人、调拨及报废处理说明等。公司各部门必须指派专职或(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设立固定资产条形打印码和电子明细账,一物一卡,做到账账相符,帐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和保管。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要按其性能及要求使用,以免因使用不当造成固定资产损毁,并做好维修、养护、保形、保管等管理。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报账履行程序:由购置部门负责提供税务统一发票、定货合同、固定资产验收单、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有关校领导签字、财务处报账等手续。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调拨。根据优化配置资源以及各部门的工作需要,固定资产可以进行调拨,后勤管理处或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要求,经公司领导同意后,对公司的固定资产实施跨部门调拨,调拨后到后勤管理处资产科办理相关手续,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拆装、转移固定资产。

校内工作人员调动,不得自行带走办公设备,如需带走,经原部门的领导同意后,报请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科办理调拨手续方可带走。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参照国家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监控。后勤管理处必须对固定资产实行有效的跟踪监控,主要监控其使用、调拨、损毁、流失、报废等情况,发现问题按本办法有关条款处理。固定资产监控分两种形式:

(一)各职能部门加强日常监管;

(二)每年年底由后勤管理处组织人员对各部门所有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核验,对缺损丢、破坏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责任人应承担经济赔偿。发现有固定资产闲置等状况,公司统筹调拨并,视情节轻重,酌情处理,严重者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养护、维修和处置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进行定期养护、维修,由资产使用单位提报计划,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实施。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的处置。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报废、处理、捐赠、转让、出售、拍卖等,按现行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七章 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人为故意行为或违反操作规程等过失行为造成损毁、灭失或因管理不善造成流失,其相关责任人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根据造成固定资产损毁、灭失的原因及实际情况,确定赔偿责任的大小,责任分全部责任和部分责任。

第二十二条 属人为故意行为造成固定资产损毁、灭失的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属直接责任人单方造成固定资产损毁或流失的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属既有直接责任人又有使用单位管理不善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毁或流失的,应视为部分责任。原则上规定直接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赔偿百分之八十;领导责任人承担次要责任,赔偿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五条 未按本办法进行管理,严重失职、渎职,造成固定资产损毁或流失的,使用单位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赔偿百分之七十;直接责任人承担次要责任,赔偿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六条 属于共同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发生损毁或流失的由当时直接责任人共同承担,平均赔偿责任(能追查到具体责任者除外)。

第二十七 赔偿责任按其固定资产当时折旧净值或评估为基准。

第二十八条 赔偿责任由后勤管理处会同使用单位认定,争议较大的报请公司认定。

第二十九 赔偿金的兑现,一般从责任人的工资中扣除。

     第八章 附则           

 1、本办法解释权归后勤处管理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件:

乌兰察布医学高等专科公司

固定资产采购领导小组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规范采购程序,依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公司决定成立固定资产领导小组,负责我校的固定资产的采购工作。

组  长:赵·额尔德尼

    副组长:黄丽莉  闫  宫  刘向东 贺蕊霞

    成  员:党政办、纪检监察审计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实验实训中心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固定资产采购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负责固定资产的常务管理工作。

 

 

 

乌兰察布医学高等专科公司

                           2019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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