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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乌兰察布医学高等专科公司委员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办法

发布日期:[ 2021-05-26 11:08 ]  阅读次数: [ 9874 ] 次  [ 关 闭 ]

中共乌兰察布医学高等专科公司委员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办法

  

按时缴纳党费是每位党员应尽的义务;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改进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按照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内蒙古自治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办法》、《乌兰察布市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党费收缴
  (一)、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在职党员按以下比例交纳党费:

党费计算基数=(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地方性补贴)*(1-24.5%)-所得税。

注:24.5%=医疗保险2%+失业保险0.5%+住房公积金10%+养老保险8%+职业年金4%

(地方性津贴不含带薪休假、艰苦地区补助、取暖补助、交通补助)

月缴纳的党费=党费计算基础*缴纳比例

(1)、党费计算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2)、党费计算基础在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

(3)、党费计算基础在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5%。

(4)、党费计算基础在10000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2%。

2.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3. 学生党员党费收缴仍按0.2元/月的标准执行。

4、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本人提出申请,党支部研究,报公司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5.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6.党员一般应当向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7.全校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8.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9.财务审核党费应给交纳党费的支部出具收据,按学期收取党费。党费全额上交中共乌兰察布医学高等专科公司委员会,存入党费专用账户。

二、党费使用
  (一)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二)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按照中组部的规定,其具体使用范围是: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或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三)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将收缴党费上交市委组织部。
  (四)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三、党费管理

(一)各支部应由专人负责党费的收缴工作,每月按时上交党费。

(二)党费工作由公司组织人事处组织科负责,校党委指定财务处进行经费、账目管理,实行会计、出纳分设。
  (三)公司组织人事处组织科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书面报告党费收支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向党委会报告党费收支和使用情况。
  (四)党费应存入指定银行。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六)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严格按照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五、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组织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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